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的強度要求
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,能承受殼內爆炸 時(shí)產(chǎn)生的爆炸壓力.由于外殼內的爆炸壓力不是一 個(gè)定值,因而按防爆國家標準的規定,對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的強度作如下要求;
將瓦斯含量為9.8%的瓦斯空氣混合物注 入已制好的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內,進(jìn)行三次火花引爆試驗,測定每次 的爆炸壓力,并將其中的爆炸壓力定為參考壓力要求
可用牌號不低 于HT25-47的灰鑄鐵制造.對于隔爆電動(dòng)機,其機座的材質(zhì) 必須采用鋼板或鑄鋼制海一其它零部件從防止機械損壞出發(fā), 也宜采用鋼板或鑄鋼制造,不要采用鑄鐵.容積不大于 2.OL的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,可用塑科制造,但所用塑料應待合防爆通 用要求的規定,同時(shí)不允許直接在塑料外殼上制成緊固用螺紋,
外殼必須能承受上述參考壓力的1.5倍。 為使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滿(mǎn)足上述強度要求,采掘工作面用的電氣 設備,其外殼必須采用鑰扳或鑄翎制造,其它零部件或裝配后 外力沖擊不到以及容積不大于2.OL的外殼,
隔爆型照明燈具的保護屏應采用鋼化玻璃; 有機玻璃高溫時(shí)會(huì )軟化,因而只適宜做觀(guān)察孔的外殼。 除材質(zhì)外,為保證防爆操作柱的隔爆外殼的耐爆性,在結構上還必須 防止發(fā)生壓力重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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